芜湖炎黄财务咨询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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芜湖企业代账炎黄财务针对国税总局第16号公告中的新规内容进行展开财务知识培训,旨在帮助公司各岗位员工解读新规内容,明确发票的开具与取得等有关问题。
为方便各员工更直观地了解新规,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:
依新规, 以下几种发票不能报销
1、当购买方为企业时,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,无纳税人识别号。
2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为办公用品,无具体明细,无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》或者清单上没有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。
3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为办公用品,有清单,但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,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。
4、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,有培训会议清单,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,而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的。
5、去超市购物时,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食品,在开具时变更其内容为办公用品等。(改变商品名称开票)
6、向甲方购物,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安排,接受乙方开具的发票。(接受第三方开发票)
7、没有购物,直接虚开发票。(完全虚开发票)
别忘了发票备注栏
如:提供建筑服务,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,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(市、区)名称及项目名称。
如:销售不动产,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,应在发票“货物和应税劳务、服务名称”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(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),“单位”栏填写面积单位,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。
最新发票使用要求
国家税务总局
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
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,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本公告所称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
二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,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,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,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,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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